除了财产分配,遗嘱里还可以写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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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19:41

原创 李彦 上海二中院

在日常办案过程中,常常遇到因遗嘱订立不规范而产生的纠纷。为此,我曾写过一篇《少了这些,遗嘱可能就白立了》(点击查看),与大家分享订立遗嘱的常见问题和注意要点。

通常情况下,订立遗嘱时的关注点往往集中在财产分配,但在现代社会多元价值观碰撞的情况下,也会产生各类意想不到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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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世后到底该葬在哪儿?

王小姐是出生在上海的独生女,长大后,她远赴广州工作并在广州成家。母亲心疼女儿,在王小姐产后从上海赶到广州帮助照料,这一住就是十年。疫情期间,母亲不幸身故。王小姐遂将母亲安葬在广州的一处公墓。没想到父亲得知后勃然大怒,将王小姐诉至法院,要求王小姐将母亲的骨灰起出,交由父亲重新安葬。

在法庭上,父亲表示,其早已为自己和妻子在上海买好了双穴。女儿未经父亲同意,擅自将母亲安葬在异地他乡,这既是对父亲的不尊重,也是对母亲的不孝。

王小姐则表示,自己早已定居广州,如果把母亲安葬到老家,将来扫墓肯定不方便,自己能够时常祭扫才是有孝心的体现。王小姐还表示,自己买的也是双穴。这把老父亲气得够呛,当庭表示将来不要女儿来处理他的身后事。

法官提示: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逝者必须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安葬。但去世后葬在哪儿,这个问题对逝者的亲属而言非常重要。一般而言,安葬地点的选择主要取决于逝者生前意愿、家庭意愿、文化传统、实际情况等多种因素。当逝者生前意愿不明,且家庭成员意见不一时,往往就会因此产生纠纷。如果能在遗嘱中,提前就这一问题进行明确,将有效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骨灰到底能否分开安葬?

老张生前结过两次婚,和前妻生育了三个孩子,与再婚妻子生育了两个孩子。平时,两边的孩子会轮流来探望老张,虽然不相往来,但也没有冲突。老张去世后,两边的子女爆发了激烈的冲突,都要求主丧。因矛盾无法调和,两边的子女各自领了一半骨灰回家。

最终,前妻的孩子决定把老张的骨灰树葬,再婚妻子的孩子则决定把老张的骨灰水葬。双方各自完成安葬后,都觉得是对方不讲道理,于是双双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一半的树葬(水葬)费用。

法官提示:对于有多次婚姻又均生育子女的老人,最好提前考虑好自己的安葬事宜,并将该内容写入遗嘱。在法律上,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对于生育他们的父母而言,都属于子女。没有特别说明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他们享受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法律对于哪一边的子女更有资格安葬老人并无规定。如果老人能够提前在遗嘱中明确安葬的具体方式,或者指定一人负责决定,也就不至于发生上文的情况了。

墓碑上到底能刻哪些人的名字?

老童夫妇共生育子女七人,其中三女儿从小被姨妈家收养,改姓黄。黄女士长大后知道了自己的身世,便主动与亲生父母恢复了联系,平时也时常探望。养父母过世后,黄女士搬到了生父母家附近的小区,平时与六个兄弟姐妹轮班照顾父母。可亲生父母过世后,墓碑上的子女一栏中竟然没有黄女士的名字。兄弟姐妹表示,黄女士从小被他人收养,也已继承了养父母的遗产,从法律上与童家没什么关系,因此墓碑上不能刻黄女士的名字。黄女士无法接受,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他兄弟姐妹在父母墓碑的子女一栏中添加自己的名字。

法官提示:一般来说,墓碑上刻的落款多为死者的配偶、子女、孙辈,落款称呼以及人员范围等均有一定的风俗习惯可循,对于子女要求按照善良风俗在父母墓碑上署名的要求,法院一般也会予以支持。但现实中,一些特殊的情况可能导致在这一问题上产生分歧。

本案中,从法律上来说,黄女士和亲生父母已经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兄弟姐妹拒绝在墓碑上刻上黄女士的姓名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从情感上来说,黄女士毕竟是老人的亲生骨肉,此前也探望和照顾亲生父母,应该在祭奠方面为她留出一定的空间。

被送养的孩子还能不能用子女的身份参加葬礼,能不能在墓碑上留下姓名,甚至能不能分得部分遗产,对于家庭成员而言都是十分敏感的问题。老人如果能用立遗嘱的方式来明确这个问题,就能有效避免将来发生争执。

子女是否可以放弃抢救?

当亲人失去意识被送进医院救治,医生判断希望渺茫后,可能会问子女一个重要问题——是否放弃抢救?有的人认为,还用问吗?谁不想活命,当然要抢救;还有的人则认为,抢救的过程会给亲人带来极度的痛苦,且往往只能延长几天的生命,不如让他们有尊严地离去。面对生与死的抉择,谁能说得清对与错呢?

老于夫妇共生育了两个女儿,大女儿远嫁海外,平时主要是二女儿照顾二老。不过大女儿也很孝顺,不仅经常给老人寄来钱物,嘘寒问暖,还曾接父母去美国小住。

天有不测风云,老于的妻子在一场意外中不幸去世,几年后老于又被诊断患有胰腺癌。面对“癌症之王”,老于不断在生死线上挣扎。当老于再次昏迷被送进医院时,医生明确告知抢救成功的希望不大。二女儿不愿看到父亲没有尊严的死去,于是选择了“放弃抢救”。老于随后不治身亡。

事后,大女儿得知父亲并非因抢救无效死亡,而是因妹妹主动放弃抢救而亡时,她将父亲的死迁怒于妹妹,并诉至法院,要求妹妹承担过失导致父亲死亡的责任,并判令剥夺妹妹的继承权。

法官提示:本案中,妹妹的做法固然能够理解,但姐姐的质疑也是人之常情。虽然遗嘱一般是用于身后事,但是为了避免子女在这个问题上饱受折磨与煎熬,老人可以在遗嘱中明确是否要放弃抢救等问题,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作者简介

李彦

少年家事庭审判团队协助负责人

新加坡国立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

上海二中院第三届“十佳青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