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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38号)精神,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办〔2018〕23号)要求,现就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人员安置等方面问题,制定本规定。
一、人员安置办法
(一)转企改制单位的人员安置
1. 法定退休与提前退休
转企改制单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身份认定时间以经批准的转企改制方案明确的改制时点为准。改制时点统一为2019年6月30日。
转企改制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在转企改制方案明确的改制时点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依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龄满30年的,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龄满20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转企改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可提前退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待遇计发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 参加转企改制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
参加转企改制的在编工作人员,转企改制后的企业单位应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经协商一致,与转企改制后的企业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以及国有资本退出的转企改制后的企业单位中原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转企改制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人员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3. 不参加转企改制人员人事关系的处理
单位转企改制时未参加转企改制的在编工作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转企改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并经过考试考核等方式,经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可由主管部门调整安置到所属相同经费渠道事业单位工作,并享受接收安置事业单位同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也可以辞聘另谋职业。接收安置事业单位没有空编的,可以暂时超编超岗位安置,通过自然减员逐步消化。
4. 转企改制单位的离休人员管理
转企改制单位的离休人员由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撤销单位的人员安置
撤销的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安置到本系统其他相同经费渠道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事业单位没有空编的,可以暂时超编超岗位安置,通过自然减员逐步消化。撤销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由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三)优化整合单位的人员安置
优化整合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统一安置到新整合的事业单位或所属其他相同经费渠道事业单位。新整合的事业单位或相同经费渠道事业单位没有空编的,可以暂时超编超岗位安置,通过自然减员逐步消化。
二、社会保险衔接办法
(一)转企改制单位改制后的在职职工参加单位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手续。转企改制后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企业年金。
(二)转企改制前参加工作、转企改制时整体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有关规定预提留费用。
(三)转企改制时已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转企改制后全部转入单位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享受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享受的职业年金继续按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有关规定发放。
(四)转企改制时的提前退休人员,提前退休年限内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提前退休年限内应支付的基本养老金,一次性提取后缴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期间个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
(五)撤销、优化整合单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继续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三、转企改制单位提留项目和测算标准
(一)离休人员待遇保障
1. 离休费
按转企改制时离休人员月平均离休费水平,每年增长4%,一次性提留10年,交原主管部门管理。
2. 离休人员医药统筹费
按人均9.2万元/年的标准一次性提留10年,缴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 住房补贴
按转企改制时离休人员上年月平均收入的125%×26%,每年增长3%,一次性提留10年,交原主管部门管理。
4. 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费按每人6000元提留;一次性抚恤金按转企改制时[基本离休费×40个月+2年全国城镇人口可支配收入]的120%,一次性提留,交原主管部门管理。
5. 其他费用
离休人员特需、参观、交通、电话费等其他费用按人均4万元一次性提留,交原主管部门管理。
(二)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及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退职人员的待遇保障
1. 住房补贴
按转企改制时退休人员上年月平均收入的125%×26%,每年增长3%计算20年并一次性提留,交原主管部门管理。
2. 交通费
厅局级以下干部按每人每年144元一次性提留20年,厅局级干部按每人每年216元一次性提留20年,交原主管部门管理。
3. 一次性退休补贴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发放给符合条件退休人员的一次性退休补贴,按人均4万元一次性提留,交原主管部门管理。
4. 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丧葬费按每人6000元提留,一次性抚恤金按转企改制时[(基本退休费+1000元)×20个月]的120%,一次性提取,交原主管部门管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每人2万元提取,缴原主管部门管理,用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不可预见费用的支付。
(三)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
转企改制前拖欠的应缴未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按转企改制前上缴渠道上缴。
(四)预提的社会保险费用
1. 提前退休人员提前退休期间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提前退休人员应支付的基本养老金。提前退休年限内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转企改制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20%,每年递增8%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休年限内应支付的基本养老金,按转企改制时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每年递增6%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提留后缴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 参照补记职业年金办法一次性提留费用。转企改制前参加工作、转企改制时整体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参照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中有关补记职业年金的办法一次性提留费用,缴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 提前退休人员提前退休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转企改制时单位所在地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每年递增8%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提留后缴给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 未参加南京市职工医疗保险的在宁单位需缴纳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调剂金。按[转企改制前退休和提前退休人数-改制前在职职工人数×33%]×2万元提留,缴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 未参加南京市职工医疗保险的在宁单位退休人员的医疗补助。按人均500元/年的标准一次性提留20年,缴原主管部门管理。
(五)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已执行的其他费用
1. 五、六十年代退职人员生活补助费,按每人每年2万元,一次性提取10年,交原主管部门管理。
2. 工伤职工有关费用。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撤销单位提留项目和测算标准
(一)离休人员的提留费用参照转企改制单位离休人员的提留项目和测算标准提留,交原主管部门管理。
(二)退休人员及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撤销时退休(退职)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标准一次性提留20年,缴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交通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提留标准参照转企改制单位退休人员的测算标准执行,交原主管部门管理。
(四)撤销前拖欠的应缴未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按撤销前上缴渠道上缴。
(五)五、六十年代退职人员生活补助费的提留标准参照转企改制单位相关人员的测算标准执行,交原主管部门管理。
五、提留费用管理和使用
转企改制和撤销单位交由原主管部门管理的有关提留费用,均由原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今后不够使用的,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