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致人死亡,侵权人是否需赔偿受害人亲属处理丧事交通费?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10-14 14:18

  问: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侵权人是否还应该赔偿受害人亲属处理丧事人员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删除了原司法解释的第十七条,其中第三款为“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理由是该条内容已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所规定,但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并未包括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因此,当事人主张受害人亲属因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的,已无法律依据,上述费用和损失已不再纳入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