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男子意外身亡,父母和妻儿如何分配死亡赔偿金?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10-17 07:49

男子因意外事故不幸离世

各方共赔偿80余万元死亡赔偿金

该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性质?

家人应如何分配?

(图源网络)

近日,武隆法院火炉法庭审结了一起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案件,因男子妻儿与父母对此笔赔偿金的分配无法达成共识,妻儿诉至法院,要求分配死亡赔偿金。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段某某在查勘工地过程中不幸意外坠落身亡。后经人民调解,工地业主、装修公司及材料公司三方与段某某父母达成一致,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0余万元,并当场向段某某父亲支付了50余万元,剩余30万元将分3期支付。收到50余万元赔偿款后,段某某父亲支付了7万元丧葬费,但仅分给段某某妻子刘某5万元赔偿金。

段某某生前与刘某育有一子,目前就读于重庆某幼儿园。对于这笔赔偿金分配,段某某妻子刘某与段某某父亲起了纠纷。刘某认为这笔钱自己和儿子都应享有一定份额,而段某某父亲不同意该分配方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最终刘某及其儿子将段某某父母诉至法庭,请求分配该笔赔偿款。

审理过程

武隆法院火炉法庭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是侵权人致受害人死亡后对受害人近亲属的赔偿和精神抚慰,本质上属于对段某某生命权丧失后所引起的近亲属各种现实利益损失的赔偿或者补偿,应归属于其近亲属所有,其近亲属应参照《民法典》规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进行认定。

关于死亡赔偿金该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法庭认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根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应考虑近亲属与死者的亲属关系、共同生活的紧密结合程度以及经济上的依赖程度,并兼顾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基本原则等因素。本案中的子女尚且年幼,还需要大笔的教育费用和生活支出,故在分配比例上应适当对其进行照顾,并予以多分。另外,在分配时,也应扣除段某某的丧葬费支出和被扶养人生活费。

依法宣判

考虑以上因素,法庭酌定原告刘某与其儿子两人分别分得30%的份额,被告段某某父母两人分别分得20%的份额。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近年来,亲属间因死亡赔偿金产生的分割纠纷越来越多。例如交通事故、工伤等原因造成人员死亡的,赔偿责任人会对死者的近亲属进行相应的赔偿。在赔偿款中,关于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等都有明确的用途和归属,但我国相关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比较容易引起纠纷。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而不是对死者的赔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要求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在法律上无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普遍认为,死亡赔偿金并非对生命权本身的救济或对生命价值的赔偿,而是对因侵害生命权所引起的近亲属的各种现实利益损失的赔偿。在进行分配死亡赔偿金时,一是要扣除支出的丧葬费;二是要扣除被扶养费人生活费,剩余款项应考虑死者与近亲属之间的亲疏关系、共同生活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等因素参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合理分配。

法官在此劝诫:亲人的离世,无疑给每个近亲属带来了难以言喻的悲痛和打击。面对逝者身后的财产及赔偿金问题,各亲属之间应相互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将家务事诉诸法庭,可能伤害彼此间的感情,不利于未来的相处,亦非逝者所愿见之情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男子意外身亡,父母和妻儿如何分配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