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亲子女、继子女都来争,抚恤金到底算不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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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13 12:04

不少人认为,丧葬费、抚恤金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可以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继承,也可以通过立遗嘱的形式自行处理。但事实是这样吗?近日,修武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看看法官是怎么判的?

基本案情

张某系张某某儿子。王某宁、王某夏系王某仁子女。后张某某与王某仁再婚,张某某带着张某,王某仁带着王某宁、王某夏共同生活。张某某再婚后,与王某仁生育二子,王某青、王某桃。2016年前后,因王某仁去世后的安葬问题,各方之间产生矛盾。张某某后多随张某生活,也在疗养院居住。2023年8月19日,张某某去世。张某某去世前有自书遗嘱一份,遗嘱中明确陈述,原告王某宁、王某夏、王某桃、王某青没有分割抚恤金的权利。张某某去世后,应发的抚恤金190000余元、丧葬费5000元,目前仍在张某某名下的银行卡内存放。原告王某宁、王某夏、王某青、王某桃诉至修武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张某某名下抚恤金190000余元及相应利息由原告王某宁、王某夏、王某桃、王某青与被告张某各享有20%的份额。后被告张某又向修武法院提出反诉,要求张某某的抚恤金190000余元及利息,应先由各原告(反诉被告)共同分摊张某某身后事办理费用20000余元、安葬预计费用65000元、住院期间医药费64000余元,扣除上述费用后,根据赡养等情况酌情确定,各原告(反诉被告)均应不分。因抚恤金等分配问题,原、被告产生纠纷。

法院审理

按照法律规定,要明晰以下问题:丧葬费、死亡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首先应该明确遗产的概念,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丧葬费、抚恤金是自然人去世之后才发生的,故不属于遗产。死者生前立遗嘱确定将丧葬费、抚恤金给某人,该遗嘱是否有效?答案是该遗嘱系无效,理由为:自然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其个人财产,故对丧葬费、抚恤金立遗嘱的行为无效。因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原则上不发生转继承、代位继承,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为丧葬费、抚恤金的共有人,除非转继承人、代位继承人有证据证明其与死者常年共同生活,多年来照顾、赡养对方。

本案中,各原告自认未支付过张某某丧葬事务的花销。丧葬费与抚恤金非同一项费用,张某反诉中要求扣除其实际支付丧葬费,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考虑对老人生养死葬系为人儿女应尽的义务,也符合我国孝廉文化的优良传统,鉴于该款已由张某垫付,故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本案一并调整。关于扣除数额,张某主张其花费丧葬费20000余元,并未提交具体花费的证据,但综合当地的水平,本院酌情支持20000元,扣除相关部门核准发放的丧葬费5000元,剩余15000元应由各原告与被告平均分担,即上述款项应由各原告分别支付给张某3000元。

关于本案中的死亡抚恤金应如何分割问题。死亡抚恤金是国家对死亡者近亲属给予的精神上的安慰和物质上的具有补偿性质的帮助,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优扶政策,不属于遗产,不能通过遗嘱来确定分割比例。但死亡抚恤金可根据近亲属与死亡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感情的亲疏程度、经济帮助程度及自主生活能力等因素,参照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进行分割。由于张某某年事已高,其生活必然会需要经常同住张某的照顾。特别是在张某某临终前住院治疗直至去世期间,以及张某某去世后丧事的操办,系张某独立完成。虽因家庭矛盾,各原告与张某某关系恶化,可能导致各原告赡养老人存在一些困难,但作为子女,在母亲张某某年事已高的情况下,更应主动关心张某某的身体状况,从生活照料到精神慰藉多方面尽到对老人的赡养照顾义务。同时抚恤金亦存在对死者直系亲属精神慰藉的功能,通过张某提交证据显示,张某在张某某生前,与张某某存在更多的感情关联。经查明,原、被告生活情况尚可,均不存在需要特殊照顾的情形。综合上述应予考量的情节,酌情确定,由王某宁、王某夏各分得抚恤金5%,王某青、王某桃各分得抚恤金的15%,由张某分得抚恤金的60%。

法官后语

丧葬费、抚恤金是自然人所在单位在自然人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者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痛苦的一种抚慰,应按死者生前近亲属与其关系的远近及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合理进行分配。根据这一定义,丧葬费和抚恤金不应属于死者个人财产,故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应以与死者关系密切程度确定共有人,以便后续进行分割。本案中,原、被告作为血脉相连的兄弟姐妹,本应相亲相爱,互帮互助,然现因家庭矛盾、财产分割反目,亲情淡薄实非本院所乐见。俗话说“家和万事兴”,望原、被告能够追忆往昔之情,而不要在抚恤金分割等问题上斤斤计较,放下矛盾及隔阂,重修旧好,彼此雪中送炭,以告慰父母的在天亡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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