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供劳务时受伤,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怎么赔偿?劳务者在受伤后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近日,永靖县法院盐锅峡中心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现已实际履行。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原告杨某受雇到被告崔某承包的工地务工。5月9日,原、被告在搬动搅拌机时,原告被搅拌机底架砸伤右脚。原告于5月9日至5月30日在永靖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骨折病、气滞血瘀证、跖骨骨折、皮肤裂伤、足软组织挫伤,原告支付医疗费5755.73元。8月19日,经甘肃金轮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右第2跖骨骨折未达致残标准,不予定残;原告右第2跖骨骨折并右足背软组织挫裂伤,原告误工期评定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8月20日,原告申请鉴定支付鉴定费4100元。原告住院期间,被告给付原告现金500元。后原、被告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与被告存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作为原告的雇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认为原告应自行承担50%的责任,被告应承担50%的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付医疗费等损失27327.86元。11月12日,被告履行所有赔偿款,该案画上圆满句号。
普法课堂
提供劳务者在劳动过程中受伤应该如何维权?
一、选择维权方式——调解或者诉讼
当劳务者无法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权益,如果双方对于责任承担或者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应该向谁索赔?
实践中,提供劳务者经常把与项目工程有关的所有主体全部列为被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劳务者应当向接受其劳务的雇主主张赔偿责任。
三、可以主张哪些赔偿项目、如何举证?
首先劳务者要证明劳务关系的存在;其次要证明其因为提供劳务活动而受伤;最后要对受伤的具体损失进行举证证明。一般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具体损失赔偿项目包括以下:
1.医疗费,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疗单据为准;
2.护理费,是否需要护理以及护理人员人数均需要医疗机构明确意见,按照护理人员每日工资收入计算天数,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以当地护工从事同等护理级别的劳务报酬为标准计算;
3.误工费,由受害人提供收入流水证明其收入情况,没有固定收入的参照相近或相同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意见为准;
4.交通费,以时间产生的费用票据为准;
5.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为标准;
6.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意见是否需要加强营养;
7.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定残之日起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为5年)×伤残系数;
8.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实际产生为准;
9.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被扶养人为20-60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扶养人为60-75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岁)}年;被扶养人为75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另有其他扶养人时: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10.精神损害赔偿金,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考虑是否支持,一般不超过5万元,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10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标题:《提供劳务时受伤,责任由谁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