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要缴纳多少钱?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的。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目前我省各市的比例为13%—15%;个人以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的8%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缴费工资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缴费工资下限从2014年1月1日起为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口径平均值的60%。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0%缴费,其中8%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2. 企业基本养老金如何组成,怎么计算?
企业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为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计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以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3. 在广东工作参保后回外省老家工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要不要续上?应该怎么转?
2010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同时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12%计算的单位缴费部分,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因此,参保人回老家工作,要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将以前在其他地方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家乡。
广东省已于2014年7月1日实现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职保”)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简称“居保”)制度的衔接。参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居保,待达到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4.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最新政策?
2016年5月1日起,广东省城乡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省内跨市灵活就业的本省户籍人员可选择在累计实际缴费满5年的最后参保地参保缴费;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至2016年5月有未参保缴费时段,且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可申请一次性缴纳该未参保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但一次性缴费的最长年限为:从2006年7月1日起至本通知实施时间止,共118个月。
5.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保”)与新农保、城居保是什么关系?
2009年,国务院决定开展新农保试点,2011年国务院启动城居保试点,2014年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制度名称、政策标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广东省于2013年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
6. 什么人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4]37号)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7.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什么条件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1)当地实施原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参加了原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按照其原参加制度的规定年限缴费,年满60周岁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3)参保人缴费累计达到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4)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5)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不继续逐年缴费或补缴至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8.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构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自2016年1月起我省基础养老金月标准调整为110元;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参保人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
9. 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分几个档次,标准是多少?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有何规定?
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2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48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提高缴费补贴标准。
10. 参保城乡居民死亡有什么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怎么处理?
城乡居保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划入城乡居保基金。已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死亡人员的法定继承人可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
11. 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怎么办?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12. 参保人员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原则上不应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若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优先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按月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其重复参保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参保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一并退还给本人,相应的政府补贴和清退的个人缴费(含集体补助)产生的利息继续留在个人账户中,继续按照相应的计发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