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孝子拒绝安葬父亲骨灰被告上法庭 一切又都是因为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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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8 16:44

2018年4月4日讯,因为财产继承上的矛盾,长子不同意将父亲的骨灰安葬在母亲的墓地里,被次子起诉要求父母合葬。昨日,这起涉及老人安葬的案件在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当庭作出判决:长子王耀(化名)和第三人北京市朝阳陵园协助次子王安(化名)将死者的骨灰安放于朝阳陵园墓穴。主审法官罗曼表示,事有缓急之分,理有轻重之别。安葬老人是子女的共同义务,不能因为个人意愿怠于行使,或阻止其他近亲属履行义务。

老人去世后因家庭矛盾 大哥被弟弟告上法庭

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王家共有兄弟姐妹四人。早在2004年,母亲便去世了。同年,长子王耀在北京市朝阳陵园租下了一个双穴墓地,并签订《北京市骨灰安放设施租赁合同》,后将母亲安葬。

2016年5月,父亲王老先生去世。此后,因为父亲的安葬问题,次子王安将大哥王耀告上法院。

王安称,他提出安葬父亲时遭到朝阳陵园拒绝,理由是租赁合同是王耀签署的,必须由王耀签字骨灰才能下葬,但王耀拒绝签字。王安认为,当初大哥是代表家人购买的墓地,其拒绝签字的行为违法。

王耀为什么拒绝安葬父亲的骨灰?记者采访了解到,竟是出于父子、兄弟之间的家庭矛盾。昨天开庭时,王耀一度激动得手直抖。“我儿子有老房拆迁后的安置房的居住使用权,法院一审判决都判了,王安却撺掇父亲将房子卖了。如果王安从售房款中拿出16万给我孩子,我就同意父亲的骨灰安放在墓地里。”

在王耀看来,弟弟一直操控着老人,霸占老人的财产,还挑唆他们父子关系,令他们父子不和。王耀称,父亲去世后,弟弟一人做主即将父亲火化,“这种处理后事的做法我有意见。” 王安的爱人则反驳称,老人生前一直由他们赡养、照顾,大哥大姐极少操心,并未尽到赡养义务。

昨天,朝阳陵园、长姐王顺(化名)以案件第三人的身份出庭。朝阳陵园方面表示,王耀是作为承租方签订的《骨灰安放设施租赁合同》,若要安放合同约定外的亡者骨灰,必须经过承租方同意,需要打开之前已经安葬人的墓穴进行安葬,这期间产生的费用应由承租方来承担。

长姐王顺则站在王耀一方,对弟弟霸占父亲的人和财产的行为也十分不满,且认为父亲的遗产里也有自己的一份。

小妹王轲(化名)昨天虽然没有出庭,但此前已向法庭表态,认为父母恩爱一生,辛苦养育四个子女,希望将其尽早合葬。而大哥提到的财产纠纷可以另行起诉解决。

安葬老人是子女共同义务 法院判决被告须配合

昨天,朝阳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老人去世后,对其骨灰及时依死者生前愿望和风俗习惯进行安葬,是所有子女应尽的义务。本案中,子女为父母购置了双穴墓地,现无证据表明死者生前对此安排有异议,因此应依此安排及时为死者进行安葬。

判决称,“涉案子女间因财产纠葛和个人间争执,致使父亲骨灰迟迟无法安葬,该行为违反了子女对父母应尽的安葬义务,也与一般社会道德有悖。”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王耀和第三人朝阳陵园协助原告王安将死者的骨灰安放于朝阳陵园墓穴,入葬费用因王安自愿承担,法院判决支持。

昨日宣判后,王安的爱人表示同意。长子王耀不甚满意,称回去考虑是否上诉,拒绝签字后扬长而去。

王耀虽称,因《骨灰安放设施租赁合同》是他签订的,他有权不同意父亲的骨灰安葬。但主审法院罗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安葬权是指死者的近亲属基于特殊身份关系,依社会公序良俗对死者的遗体或骨灰以安葬的方式进行处置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罗曼特别提醒:安葬死者是所有近亲属间平等享有的权利义务,不能因为个人意愿怠于行使,或阻止其他近亲属履行安葬义务。

因死者安葬导致的纠纷 多出现于再婚家庭

记者从朝阳法院了解到,从案件受理情况看,近几年因为死者安葬导致的纠纷总量并不算多,但纠纷引发的原因总体上发生了一些变化。

最常见的安葬类纠纷,大多是基于精神寄托和情感上的需求,通常发生于再婚的家庭。父母去世后,围绕着是跟现任合葬还是跟前任合葬的问题,前后两段婚姻的子女间容易引发纠纷。而如王家这样因为兄弟、父子之间的家庭内部矛盾导致的纠纷,比较少见。

朝阳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老陆以儿子小陆侵犯了自己的“安葬权”为由将儿子诉至法院。起因是,小陆将母亲的遗骨火化后未经父亲老陆同意,便将骨灰盒安放在父亲前妻的墓穴旁,这引起了老陆的强烈不满。因为老陆不愿意自己死后和小陆的母亲以及去世的前妻三人安葬在一处,于是老陆要求由自己行使对妻子的骨灰安葬权。

该案中原被告均系死者的近亲属,都享有对死者骨灰保管和安葬的权利。但是夫妻死后合葬符合传统习惯和人之常情。法官在遵循公序良俗原则的条件下,认定应当由死者的配偶即本案的老陆优先行使对骨灰的安葬权利,最终通过调解的方式圆满的化解了纠纷。

随着这些年房子越来越值钱,也有兄弟姐妹间将遗产继承上的矛盾转嫁到了父母骨灰的安葬上面。一方利用骨灰安葬为借口阻止对方行使父母下葬的权利,也偶有发生。

安葬权谁优先享有和行使? 首先当遵从死者遗愿

从我国社会风俗习惯来看,为死者料理安葬事宜一般均由近亲属完成,内容包括选择安葬方式、安葬位置、安排仪式、骨灰下葬等;时间上通常以及时入土为安为宜,不宜拖延过久。

朝阳法院法官刘岩告诉记者,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安葬权在行使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如下顺序加以确定由谁优先享有和行使:

首先,应当尊重死者生前明示或者可得而知的意思表示。如果死者生前留有书面或者口头的遗愿,那么理所应当优先遵从死者的生前意愿。

其次,在死者生前没有明示的情况下,则需依照近亲属的意愿处理。近亲属间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共同的意见处理。如果不能,则需要根据亲属之间的关系顺位来确定由谁优先行使安葬权。

具体可参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加以确定:第一顺位是配偶、子女和父母。当此三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有配偶的由配偶决定;无配偶或者配偶不能决定的,由父母决定;配偶、父母均不能决定的,由子女决定。有多个子女的,由赡养义务履行最多的子女决定。

第二顺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没有第一顺位近亲属的情况下才能由第二顺位的近亲属享有和行使安葬权。此类亲属之间若是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死者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均放弃权利的,也可以由死者生前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决定。

最后,如果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则由法院依照习惯或公序良俗对遗体、遗骨或者骨灰的安葬方式加以确定。

法官奉劝: 事有缓急之分 理有轻重之别

关于王家一案,主审法官罗曼表示,该案既涉及安葬权问题的司法判定,更涉及伦理道德的社会公益。“生老病死是人之必然,生养死葬亦是社会明确的义务。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让父母身后得到安详之所,是报答父母养育之恩的应尽之义,也是为人子女的基本要求。”

罗曼说,家庭生活中琐事繁多,十指尚有长短,磕碰中亦难免计较你多我少。但事有缓急之分,理有轻重之别。父母尽早入土为安是人伦大事,家庭利益纠葛与此相比,孰轻孰重不言自明。

罗曼希望此类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应多念及父母养育之恩,多一些孝道,少一些计较,及早尽应尽之义务,履安葬之责,让家人尽快得到身后安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