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恢复执行中心城区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的
通 告
沧政告〔2023〕1号
为有效降低机动车尾气排放,减轻中心城区交通压力,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2月13日起中心城区恢复执行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段。周一至周五(每日7时至20时)。
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
二、限行区域。西三环以东、307国道(海河路)以北、经八路以西、北绕城(渤海路)以南合围区域(不含上述道路)。
三、限行规定。每日限行两个车牌(含临时)尾号(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的机动车,星期一限行5和0,星期二限行1和6,星期三限行2和7,星期四限行3和8,星期五限行4和9。2023年4月3日以后,限行车牌尾号与北京市同步轮换。
四、外埠机动车进入限行区域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五、以下机动车不受限行措施限制。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送血车和抢险救险车;公共汽车、省际长途客车、出租车(不含租赁汽车)、旅游客车(具备旅游客车营运证)、邮政专用车、运钞车;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等专项作业车,殡仪馆的殡葬车;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和清障专用车;通勤班车、校车、环保监测车、保险勘查车、新能源车辆、残疾人专用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六、对违反上述限行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处理。限行期间,相关车辆仍需执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其他管理规定。
七、本通告自2023年2月13日7时起执行。
特此通告。
沧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