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学社中央丧事办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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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2 14:57

(2010年10月9日九三学社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规范机关丧事办理工作,体现对故去人员及其遗属的关怀,落实丧事简办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区别逝世人员的不同情况,机关负责主办丧事、协办丧事或表示哀悼。凡机关主办的丧事,由办公厅具体承办,组织部、宣传部协助办理。

二、生前曾任社中央主席、副主席、常委、顾问的人员逝世后,办公厅负责以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名义发唁电、送花圈,宣传部负责在《社讯》上刊发消息和生平。社中央有关领导如以个人名义致唁电或送花圈,由办公厅代为办理。对工作单位在京的,办公厅协助所在单位办理丧事。社中央副主席以上领导出席在京遗体告别仪式。

三、生前曾任社省级地方组织主委的人员逝世后,丧事由其所在工作单位主办。办公厅负责以社中央委员会名义发唁电、送花圈,宣传部负责在《社讯》上刊发消息。社中央领导出席在京遗体告别仪式。

四、生前曾任社中央委员、社中央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或与九三学社有较深历史渊源的老同志、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知名人士逝世后,办公厅负责以社中央委员会或办公厅名义发唁电、送花圈。社中央领导视情出席遗体告别仪式。

五、生前曾任局级以上职务的机关人员逝世后,由办公厅承办丧事。

六、生前曾任机关处级及其以下职务的人员逝世后,丧事由遗属承办,办公厅人事处协助办理。

七、机关治丧工作程序

1.慰问遗属。办公厅人事处具体负责安排。生前曾任机关局级以上领导的人员,由秘书长以上领导到户慰问遗属;处级以下职务人员由办公厅领导或生前部门领导到户慰问遗属。

2.寄发讣告。生前曾任社中央委员以上或局级以上职务的机关人员讣告由办公厅主席办负责拟写,生前曾任处级以下职务的机关人员讣告由办公厅人事处负责拟写。办公厅秘书处负责印发。生前曾任社中央委员以上或局级以上职务的机关人员,讣告分别发送社各省级地方组织、中央统战部一局和机关各工作部门,视情发送有关单位和个人。

3.提供生平。生前曾任社中央委员以上职务的机关人员由组织部提供;其他人员由办公厅人事处提供。

4.联系办理。机关主办的丧事,由办公厅行政处负责与殡仪馆联系遗体告别及火化等有关事项。

5.送花圈。生前担任局级以上职务的机关人员,以社中央委员会名义送花圈;其他人员以办公厅名义送花圈。

6.参加遗体告别仪式。机关主办的丧事由办公厅行政处负责具体安排。遗嘱承办的丧事,由办公厅人事处负责具体安排。生前曾担任局级以上职务的机关人员,由社中央领导出席遗体告别仪式;其他人员由办公厅领导(或生前部门负责人)出席遗体告别仪式。

7.治丧费用。机关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抚恤金按有关文件规定支付。

本规定自主席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